【圆明网】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,北京法轮功学员秦尉因将一本《九评》发放给穿便衣的曙光派出所警察张红志,被绑架而后批捕。
七月十一日,案件被移交到海淀检察院,九月中旬,案件被海淀检察院转到海淀法院。
秦尉 |
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点多至十一点二十分,北京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秦尉,两位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。
开庭一周前,秦尉家属向海淀法官吕海菲递交了要求换大法庭的申请,但法官拒绝调换。庭审中,旁听席上仅设了三、四个座位,仅有三位亲友能进去旁听,旁听席上没有其他人。
开庭时间本来定于十二日二日上午九点半,家属和律师一早就赶到了法庭,但当天迟迟不开庭,在等候过程中,法庭工作人员两次出来对家属说再等等。第二次出来时,工作人员说:法院的车子堵在路上了,开庭要推迟。
半个多小时后开庭。非法庭审过程中,秦尉当庭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,两位律师分别从法律程序把所谓罪名一一驳倒。
非法庭审一开始,当法官吕海菲问到秦尉是否有前科时,秦尉说:我有过被非法迫害的经历,不是前科,那是非法迫害,那时法院不让请律师,就(私下)判了。法官听后无语。
公诉人孔涵念起诉书和所谓的秦尉的口供时,法官听不下去,几次打断了公诉人,因为念的内容很多是秦尉被绑架时讲真相的内容。
秦尉告诉法官:我没有起诉书,当时我不签字,(法院的)人就走了。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罪,散发《九评》是为了讲真相。
当公诉人念出刑法300条时,秦尉说:你指控我,你(公诉人)拿出什么法律条文证明法轮功违法?这时法官强行打断秦尉的辩护,秦尉继续把自己的辩护说完:国家宪法规定信仰自由,我没有违反法律,没有破坏法律实施,我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。
庭审进入法庭置证阶段。对公诉人拿出的所谓证据,两位律师全部驳倒,辩护内容无懈可击,法官几次粗暴打断余律师的辩护,明显偏袒公诉人,而公诉人基本没能对律师辩护做任何应答。
余律师首先从法律程序违法上一一辩护。余律师说,举报人身份不明。举报人如果属于群众举报,案卷中应有此群众的各项身份信息,但案卷中没有。并且,群众举报无权扣押当事人。举报人如果是公安在执行工作中发现,应当场亮明身份,但举报人也没有亮明身份,属于身份不明,要求法庭确定举报人身份。并且,案卷中秦尉的所谓口供全部没有签字,不能作为证据。
对公诉人拿出秦尉儿子承认秦尉修炼法轮功的所谓口供,余律师义正词严的对法官说,拿出亲人举证,从道德上讲,违反公序良俗!法庭上不这样做。
余律师说,我有证据补充。八月二十二日,检察院将案卷退回海淀公安。从案卷上看,退补后公安没有补充任何证据,在这种情况下,海淀检察院仍将秦尉起诉到法院。海淀检察院的退补说明案子本身就是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没补充证据仍起诉,就是检察院在欺骗法院。公安的所谓举报人身份不明,仍违法立案,就是公安在欺骗法院。此案件的法律程序完全违法。
刘律师从所谓的证据与罪名上做了有力的辩护。刘律师说,所有证据和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。从案卷的笔录上看到,秦尉发放了一本书,这对社会秩序有什么影响?散发一本书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。并且,《九评》书的内容并不能破坏法律实施,公诉人应拿出第三方的鉴定证明《九评》书里有危害社会的内容,但是公诉人没有做合法鉴定,不能提供证明,没有证据能够支持罪名。
刘律师辩护说,当事人儿子的证词与本案无关,证人证词明显具有诱导性,同样不能证明散发书对社会有什么危害。当事人不符合刑法300条。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,行为上没有危害社会,所有的证据与本案罪名无关,法庭应无罪释放当事人!
在公诉人说秦尉是累犯时,两位辩护人强调秦尉根本不是什么累犯,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违反刑法规定,所谓的前科不能作为定罪证据,也不能作为量刑证据,秦尉与累犯无关。最后法官吕海菲当庭否定了公诉人,说:秦尉不是累犯。
最后,秦尉做了陈述:我希望法官、检察官能做出正确的选择,这决定了你们的未来,不要向邪恶的路上走…… 法官听后说:我不会受其它因素干扰。
公诉人孔涵向法官建议量刑三年以上,七年以下。法官宣布休庭,择日宣判。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,到十一点二十分结束。
秦尉家属说,秦尉因为长期被非法关押(已有六个多月),已出现浮肿,但是精神平和,进入法庭时向亲友微笑,没有戴刑具。非法庭审后,秦尉首先被非法带走,家属没能与他说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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